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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涨幅超30%!扩大可调差材料范围:新增铝单板、玻璃、铜管等以及单项材料或设备占单位工程总造价1%以上的

  原标题:建材涨幅超30%!扩大可调差材料范围:新增铝单板、玻璃、铜管等,以及单项材料或设备占单位工程总造价1%以上的材料

  今年以来,受市场等多重因素影响,叠加去年疫情影响造成的价格低谷因素、近期厦门市水泥、商品砼、钢材、铝型、铜及电线电缆、玻璃等建筑材料价格涨幅普遍超过30%。

  此前,已有多省市发文: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相关文章:《多省市明确:施工合同约定不调整或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应调整价差,补签协议!》

  为缓解企业压力,厦门市建设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厦门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机制的通知》,2则通知均明确:

  主要增加了铝单板、玻璃、铜管、铸铁管等用量较大的材料,同时明确了单项材料或设备占单位工程总造价1%(含)以上的材料可列入调差范围。

  当主要材料价格 上着的幅度超过5%时 , 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 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当主要材料价格 下降幅度超过5%时 , 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 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其中: “可调价差材料用量” 为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的用量; “报告期价” 为施工当月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 “基期价” 为招标控制价或合同价编制期对应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

  两则通知均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其中《关于完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机制的通知》有效期5年。

  已签订合同的 在建工程及 已竣工未办理结算的 工程,自2021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其中《关于完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机制的通知》明确,2021年1月1日前完成的工作量材料价差调整风险幅度按厦财建[2018]9号文件执行。

  浙江:材料价格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部分,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建材调差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同样为应对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近日,浙江省住建厅也发布了《关于做好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明确: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明确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内容、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

  发承包双方可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规定分担风险,并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

  合同工期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时,为缓解承包人的金钱上的压力,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协商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差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并签订补充协议。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明确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内容、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

  发承包双方可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规定分担风险,并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

  合同工期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时,为缓解承包人的金钱上的压力,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协商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差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并签订补充协议。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我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受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二)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要最大限度地考虑材料上涨因素,合理约定风险范围、风险包干幅度及超出风险包干幅度外的调整办法,并应依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内容的通知》(厦建筑〔2017〕49号)文件规定足额计取风险包干费。

  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的风险包干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含),超过风险包干幅度的,应予以调整价差。当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材料和设备可调材料价差类别应依据工程的详细情况确定。正常的情况下,可调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类别为:钢(管)材(钢筋、钢板、型钢、钢管含镀锌钢管、焊接钢制管、无缝钢管等)、铝合金型材、铝单板、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砂石、玻璃、电线电缆、铜管、铸铁管等,以及单项材料或设备占单位工程总造价1%(含)以上的材料。

  (一)当主要材料价格上着的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当主要材料价格下降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其中:“可调价差材料用量”为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的用量;“报告期价”为施工当月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基期价”为招标控制价或合同价编制期对应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

  (二)实施材料价差调整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的签证单据。签证单据应包括项目可调材料在施工期使用的数量及日期。

  价差调整费用原则上应随同期工程进度款同步同比例拨付。涉及需要调整投资概算的,可先结算价款再办理概算调整。

  (一)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材料价差调整机制,委托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做好协助工作。对于价差调减的,应督促承包人及时、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并审核确认。发包人、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扣减或核实价差的,承包人存在瞒报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对承包人瞒报行为的,发包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偿。

  (二)厦门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站应重视建筑材料市场行情波动,加强价格监测,依据市场情况实时增加材料价格发布的频次和范围,及时发布市场信息价。

  (三)预算价、招标控制价编审时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不得随意压价或高估冒算。《关于调整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价最低控制线标准的通知》(厦建价[2017]19号)已终止执行,相关控制线标准不再作为我市工程建设价格审核依据。

  (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别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已发包未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及已竣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自2021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为了合理分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材料价格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的,材料价差(以下简称“价差”)由承包人(实施工程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项目业主)承担或受益。

  建设工程可调差的材料类别为:钢(管)材(钢筋、钢板、型钢、钢管含镀锌钢管、焊接钢制管、无缝钢管等)、铝合金型材、铝单板、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砂石、玻璃、电线电缆、铜管、铸铁管等,以及单项材料或设备占单位工程总造价1%(含)以上的材料。

  (一)当主要材料价格上着的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当主要材料价格下降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其中:“可调价差材料用量”为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的用量;“报告期价”为施工当月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基期价”为招标控制价或合同价编制期对应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

  (二)实施材料价差调整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的签证单据。签证单据应包括项目可调材料在施工期使用的数量及日期。

  (一)价差调整费用原则上应随同期工程进度款同步同比例拨付。所需资金先从部门预算调剂解决;涉及预算追加的,按程序办理。

  (一)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材料价差调整机制,委托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做好协助工作。对于价差调减的,应督促承包人及时、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并审核确认。发包人、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扣减或核实价差的,承包人存在瞒报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对承包人瞒报行为的,发包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偿。

  (二)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站应重视建筑材料市场行情波动,加强价格监测,依据市场情况实时增加材料价格发布的频次和范围,及时发布市场信息价。

  (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别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已发包未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及已竣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自2021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本通知执行,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2021年1月1日前完成的工作量材料价差调整风险幅度按厦财建[2018]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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